2015年,浙江一老宅里翻出银圆,新老房
一座百年老屋几度易手,最后一任房主拆屋重建,竟意外在房梁上发现大量民国时期的银元。围绕这批银元的归属,新老房主引发争夺大战,并闹上公堂。
新房主提出他购买了房屋,房屋归他所有,那么房屋中的银元就应该归他所有。老房主则说他卖的是房屋,不包括房屋中隐藏银元,他才是银元的所有人。
那么,这批银元最终应当归谁所有?
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,于年9月5日对该起百年老屋中的银元归属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。然而,答案令新老房主都十分意外。
0百年老屋翻出大量银元
年月8日上午,天气不错,是个大晴天。
这天,浙江省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的农民詹明华早早起床,吃过早饭后,请来了他哥哥詹明喜,以及本家的三个村民做帮工,准备把自家的一栋老房子拆除。
这栋老宅子已经有百年历史,是村里当之无愧的“古建筑”,到底是谁修建的这栋老宅,现在已没人能说得清。
年时,詹明华从当时的房屋主汪明友手里买下了这栋老宅。
如今,儿子大了,眼瞅着要结婚了,而村里的宅基地又不好批,于是,詹明华准备将这栋老宅子拆了,在上面建一个新房给儿子当婚房。
临近中午,詹明华看着快到饭点了,便回家去张罗午饭了。
他哥哥詹明喜和其他三个帮工,则继续留在工地上,把剩下的几根房梁拆除。
就在哥哥詹明喜拆除房梁的时候,突然发现房梁上有一段铁管,这根铁管几经锈迹斑斑,两头的盖子都锈死了。
但是铁管里面好像有什么东西,分量还不清,詹明喜摇了摇,听到里面清脆的金属撞击声,应该是一些金属类的物品。
会是什么呢?难不成是现大洋?因为在老宅子里找到古钱币的事,以前也发生过。
詹明喜按捺住自己的好奇心,连忙喊来了詹明华,毕竟詹明华才是这栋老宅子的主人。
詹明华赶来后,和帮工一起,当场就打开了铁管一端的盖子,从铁管里倒出的东西让在场所有人都惊呆了。
这是一堆白花花的银元,有刻着袁世凯头像的,有刻着孙中山头像的,还有刻着一只鹰的头像的,詹明华数了数,一共有28块之多。
事后,根据专家鉴定,这批银元是民国时期的银元。
刻孙中山头像的,俗称“小头”银元;
刻袁世凯头像的,俗称“大头”银元,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“袁大头”;
刻鹰的头像的,则是墨西哥的银元,俗称“鹰洋”,在当时也能流通。
在古钱币收藏市场,这些民国银元都属于稀缺品,价值不菲,拿到市场上能卖不少钱。
突然获得这么笔意外之财,詹明华心里已经乐开了花。
本着见者有份的原则,詹明华当场就分了5块银元给他哥哥詹明喜,另外在场的三个本家帮工,每人也分了两块,然后他拿着剩下的银元高兴的回到了家中。
02新老房主都来争
很快,詹明华从老宅翻出银元的消息不胫而走,传遍了整个村子。
就在村民们都感叹詹明华撞了大运时,有个人却不高兴了,这个人就是老宅子的上任房主汪明友。
自己以前住的老房子被别人翻出了银元,这让汪明友心里很不痛快。
汪明友认为,自己原先是老宅的主人,现在翻出了银元,自己也应该分一份。
于是,当天晚上,汪明友就和他老婆一起来到詹明华家,理直气壮的表示,这栋老宅子原先是他的,现在翻出了银元,自己也要拿一些。
对于汪明友的行为,詹明华心里当然不高兴,毕竟谁愿意把到手的钱给出去呢?
但是考虑这栋老宅子确实是自己从汪明友手里买过来的,而且两人平日关系也还不错,于是就咬咬牙,拿出了4个银元给汪明友,希望能让汪明友不要来纠缠。
但是,没想到隔了几天,汪明友又到他家来了。
原来,这几天汪明友听说老宅翻出的银元有一百多个,而自己只拿到了4个,感觉太吃亏,于是又找上了门。
汪明友开门见山说道,房子是他卖给詹明华的,银元应该是他和詹明华两人共有的,之前詹明华给他的银元数量不对,这批银元他至少要分一半。
眼见汪明友狮子大开口,詹明华当然不干。
他向汪明友说道,当初买这栋老宅子的时候,汪明友已经把自己的东西全都搬空了,剩下的不论什么都和汪明友没有关系了,全部归他所有。
但是汪明友却不认同詹明华的观点,坚决认为自己也应该分享这批“意外横财”。
就在两人争执不下的时候,詹明华突然提出,这栋老宅子根本不是他汪明友的,里面的钱自然也不能算是他的。
这又是怎么回事呢?
前文说过,这栋百年老宅由于房屋主几经更迭,现如今早已不知道当初的修建者是谁了。
但是,根据村委提供的记录,可以查得到的最早一任房主是汪新佑。
汪新佑去世后,房子过继给了其子汪观金。
汪观金夫妇膝下无儿无女,是村子里的“五保户”。
汪观金夫妇和村委签了协议,村委负责他们两夫妇的吃穿用度,以及他们百年后的丧事、殡葬费用,而自己去世后则把名下的房产和田产都转移给村委。
汪观金夫妇去世后,村委成了这栋老宅子的所有人,但是拿着这么一栋空房子也没用。
于是村委将老宅卖给了汪明友,之后汪明友又将宅子卖给了詹明华。
因此,詹明华这才说房子压根不是汪明友的。
眼见银元要不成,汪明友也急了,为了证明自己是老宅子的继承人,他搬出了自家家谱。
按家谱记载,汪新佑有两个儿子,一个是汪观登,另一个就是汪观金,而汪明友是汪观登的孙子,这样算起来,汪新佑是他曾爷爷。
因此,汪明友宣称这所老宅子里面的银元属于他们汪家的祖产,他自然有继承权。
不过詹明华却认为汪明友这番说辞是强词夺理,汪新佑和他都隔着多少代了,不能这样算。
就这样,两人各执一词,无法调和。最后村委会出面,让他们两人好好协商,协商不好,银元就收归村里。
其实,村委会也只是说说气话而已,毕竟他们没有权力没收银元。
但是詹明华却睡不着觉了,原本自己还想闷声发大财,汪明友这么一闹,现在这事搞得沸沸扬扬,没准到时候银元还真被公家收了去。
想到这,詹明华赶紧托人去联系钱币贩子,最后,以四千元的价钱,偷偷卖掉了十五个银元,算是落袋为安,至于剩下的,再考虑考虑怎么处理。
俗话说,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,詹明华卖银元的事很快传到汪明友耳朵里了。
汪明友心有不甘,一气之下也把自己手里银元中的十个卖了,卖了两千块钱。
虽然得了两千块钱,但是汪明友还是觉得自己吃了大亏。
想到詹明华手里还有九十多块银元,能卖几万块钱,心里越愤愤不平,再次跑到詹明华家索要银元,当然,詹明华肯定不会给他。
于是,一气之下的汪明友,找了个律师,将詹明华告上了开化县人民法院,要求詹明华将其余的银元全部返还给自己。
03告上法庭
法院接到汪明友的申请后,立即展开了调查。
经查明,詹明华在翻修老宅时找到28枚银元,其中枚当场分给了自己哥哥和另外三个帮工,后又分给汪明友4枚,除了卖掉的5枚,手里还剩88枚。
汪明友共分得银元4枚,除了卖掉的0枚,手里还剩4枚。
鉴于案情比较特殊,法院立即对詹明华和汪明友手里剩下的92枚银元进行保全。
这里解释一下什么是保全。保全是一个法律术语,分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,开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保全属于财产保全,一般只在民事诉讼中出现。
财产保全是为了避免被告恶意转移财产,在法院判决以前,对被告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。
也就是说,执行财产保全之后,詹明华就失去了对银元的支配资格。
收到法院的传票后,詹明华顿时火就冲上来了。
本来自己就一块银元也不想分给汪明友,是汪明友三番五次来纠缠,加上自己看在汪明友确实曾经是房屋主人的份上,分给了他4块银元。
谁知道汪明友得寸进尺,拿了4块银元后还不满足,多次索要无果后,把詹明华告了,害得自己的银元还被法院冻结了。
想到这里,詹明华也气不打一处来,既然汪明友执意要撕破脸皮,那他也不管了,于是也请了个律师帮自己应诉,绝不让汪明友拿到这些银元。
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后,分析汪明友不具有主体诉讼资格,真正有主体诉讼资格的是村委会。
因为汪观金夫妇最后将房产转给村委会是有白纸黑字证明的,而村委会后来虽然转卖给了汪明友,却并没有什么证明。
也就是说,这件事里面其实和汪明友没有一毛钱关系。
这样一来,纠纷又牵扯到了村委会那里。
但是村委会并不想掺和这趟浑水,本着和谐友好、共建美丽乡村的精神,村委会经过开会讨论,最后决定不打这场官司,并向法院提交材料,放弃了主体诉讼人的权力。
那么现在只是詹明华和汪明友两人之间的纠纷了,而汪明友不具有主体诉讼人的权力,也就是说,汪明友对詹明华的起诉不成立了。
按理说,这场因一笔“意外横财”而产生的闹剧该就此收尾了。
但是,詹明华却不想善罢甘休。
律师的分析让他更有了底气,既然从法律上讲,汪明友没有诉讼人的权力,那之前给他的4块银元岂不是也白给了。
于是,詹明华向法院提起了反诉,要求取回之前被汪明友拿走的4块银元。
在反诉中,詹明华列出了以下几点理由:
、本人拆除的房屋系从汪明友处有偿取得,属于有偿获得老房及宅基地,房屋内的一切连同隐藏的银元当然都属本人所有;
2、汪明友亦非该房屋原所有权人,该房屋乃村内“五保户”汪观金所有,与汪明友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继承关系,汪明友不具备发起诉讼的资格;
3、汪观金和村委会之间才具有事实上的赡养关系,村委会才是继承人。在村委会明确表示放弃银元所有权的前提下,那么这批银元就是无主物,对于无主物,谁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。
本人现为房屋所有人,理应获得银元的所有权。
根据以上几点,詹明华请求法院驳回汪明友的上述请求,并且要求汪明友返还之前从自己这里获取的4个银元。
对于詹明华提出的诉讼理由,汪明友也做出了回应。
他提出,汪观金生前虽然同意死后房屋归村委会所有,但是并没有说明房屋内隐藏的银元一并归村委会所有,所以村委会对这批银元没有所有权;
此外,汪观金虽然是村子里的“五保户”,但是和村委会并没有签相关扶养协议,那么村委会就不算他的继承人,现在村里唯一和汪观金同属一脉的只有汪明友,那么这批银元理应由汪明友继承。
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,这件案子该怎么判呢?
04无主之物,收归国家所有
最后,开化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这批银元属于房屋的隐藏物,其所有权不因房屋的转移而转移。
也就是说,詹明华虽然是最后买下了这栋老宅子的人,并且这批隐藏的银元也是他发掘出来的,但是他对此并没有所有权。
理论上讲,拥有这批银元的,只有当初埋银元的人,以及此人的合法继承人。
因此,法院判定詹明华的反诉不成立。
那么,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谁才是这批银元的合法继承人,是汪明友吗?显然也不是。
从现有证据仅能确认,汪观金曾经住过这栋老宅子,但是前面说过,这栋老宅的建造者已经无从知晓了。
换句话说,谁又能证明这批银元是汪观金或者汪观金父亲汪新佑放的呢?
所以,也就不能证明这批银元是汪观金的遗产,也许汪观金生前也并不知道家里藏了这么大笔财宝。
退一步说,即使这笔遗产是汪观金所有,汪明友所提供之证据也不能证实他对汪观金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。
因此,法院判定汪明友提起的诉讼证据不足,不予支持。
既然詹明华和汪明友都没有权利得到这批银元,那么,这批银元到底该归谁呢?
最后,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定,如果最终查不清这批银元系何人所藏,也找不到继承人的话,法院会依法判定该批银元为无主物,收归国家所有。
点评
这起案件将人性的贪婪展现得淋漓尽致。汪明友看到詹明华在老宅子找到银元,心里不平衡,找到詹明华索要银元,在詹明华给了他4块后,依然不满足,贪心的想要把所有银元据为己有,于是一纸状书将詹明华告上了法庭。
而反观詹明华,在法院驳回了汪明友的上述请求后,底气足了,想要把之前给汪明友的4块银元也一并拿回来。
结果却是两人都没想到,法院经过审理后,判定詹明华和汪明友对这批银元都不要具备所有权,如果找不到这批银元是何人所藏的,那就判定为无主之物,应当收归国家所有。两人闹了这么一通,最后谁也没得到。
正是应了那句老话,是你的别人抢也抢不走,不是你的留也留不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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